原告:光头强,男,28岁,汉族,伐木工,家住大森林 被告:李老板,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老板,住址不详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补偿加班费2万元,工伤费用15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关系。被告李老板经常以电话的形式对被告光头强恶语相加,严重损害了被告的自尊心。 被告经常为订单过多为由要求宣告加班,严重侵害原告休息权 原告工作环境恶劣,经常有熊出没,被熊咬伤是家常便饭,请求法院判被告予以响应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北森林人民法院 具状人:光头强 201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