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制度可能与中国农民可以根据自己农事活动的闲忙和节气变化来适时安排自己的休息闲暇有关。而政府官员不能像农民那样随意规定自己何时休息,但又不能不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休假制度就诞生了。 据《汉律》记载:“吏员五日一休沐。”意思是说政府工作人员,每工作四天就休息—天。司马迁在《史记》记载:“官员每五日洗沐归谒亲。” 唐代永徽三年(公元652年),朝廷改“五日休沐”为“十日休沐”,此即所谓的“旬休”。这样,一年三十六旬可休三十六天。而且,相对于今天的请假,唐代请假要难得多。当时政府对于“旬休”规定颇为严格,凡三品以上官员,休假前要“告假”,假期满后要到衙门销假,是谓报到。否则,就要扣发一个月的俸禄,甚至罢官。 唐朝诗人李商隐在《无题》中说道:“昨夜星辰昨夜风,画楼西畔桂堂东。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隔座送钩春酒暖,分曹射覆蜡灯红。嗟余听鼓应官去,走马兰台类转蓬。”这可以看出,当诗人还沉浸在对夜晚良辰美景的回忆中时,远处已经传来了阵阵鼓声,天要亮了,诗人又该上朝了。这里的“应官”指的就是应付官差。 唐代以后,大多数政府官员们*惯于上午或整天都在官署里办公,傍晚才下班回家。对于京城内的官员而言,如果需要上朝,他们就要一大早先去上朝,然后才到自己的官署办公。 而地方上的官员大部分都是和家眷住在一起,前面办公、后面居家。因此,可以说,放假与不放假也都是一回事。但相对低级的官员,如幕僚,因为地位卑微,是没有官邸的,甚至得离家别子住在官署里或租屋而住。因此,节假日对于他们而言,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宋朝时期,据宋史笔记《文昌杂录》记载,元日(春节)、寒食、冬至各放假七日;天庆节(正月初三)、上元节、天圣节(皇帝母亲生日那天)、夏至、立春、人日、中和节、清明、七夕、末伏等也都放假。这样,一年的法定假日达到了七十四天,加上三十六天旬休日,共一百一十天,和现在的法定节假日总数非常接近。除了上面的法定节假日外,政府还规定:父母住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定省假(不含旅程);在五百里外,则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儿子行冠礼时有二天假期;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父母亲去世,解官戴孝三年(军职为一百天);亲戚去世,根据关系远近设不等的假期。 元代的法定节假日:全年只有十六天。 到了明清两代,“旬休”制逐渐取消,全年只保留三个假期,即春节、冬至及皇帝的生辰。具体的是月假三天,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冬至等节日可放假十八天,每年休假只有五十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后又在三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 1910年,清朝政府在上层基本上实行了星期天为公休日的制度。 除了法定节假日外,古代政府也对“临时请假”作了规定。晋代规定:“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中延二十日。”到了后晋时期,家居外地的官吏探亲时,政府还会单给路程假。唐代规定:父母住在三千里外,每隔三年有三十日的定省假(不包括旅程)。父母在五百里外,每隔五年有十五日的定省假;儿女行婚礼时,有九天假期,不包括旅程。其他近亲行婚礼,则假期分别为五天、三天、一天;父母亲去世,强迫解官三年,如果是军职,则为一百天;五月有十五天的田假,九月有十五天的授衣假。 节假日制度可谓源远流长。 |